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我区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的初始提名制度,进一步落实群众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形成广纳群贤、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推荐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扩大民主,群众公认原则;
(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副县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和开发区党工委管理的科级干部人选的推荐。
第二章 民主推荐的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第五条 被推荐的人选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民主推荐的主要方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在会议投票推荐之后进行。两种推荐方式一般应当同时采用,不能以个别谈话推荐代替会议投票推荐。
第七条 民主推荐干部应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职位设置或拟提拔人选数量等额推荐。
第八条 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九条 交流提拔的,可以按拟任职级进行推荐。
第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审核后按照第五条规定在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个人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三章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第十二条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在空缺岗位的单位进行推荐,也可以在其它范围内(包括党政机关以外)进行推荐;副县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和科级正职岗位人选的民主推荐范围要适当扩大,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全区正科级以上全体干部。
第+三条 镇领导班子换届及领导干部个别提拔,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委员;
(二)人大、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驻镇行政、事业单位(含区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嘎查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
(六)辖区内部分各级人大代表;
(七)村民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四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干部人选,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工委委员;
(二)办事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
(三)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四)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辖区内部分各级人大代表;
(六)居民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五条 民主推荐开发区直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在编在岗全体工作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四章 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民主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由开发区党工委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民主推荐票;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四)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五)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
(六)向开发区党工委会议汇报民主推荐情况,征询推荐意见。
第+七条 个别谈话推荐人员的范围,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确定,同时也要有重点的选择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及群众代表参加。
第五章 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依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九条 镇领导班子换届,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在全额定向推荐中得票超过半数的,方能作为继续提名人选。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应当从获得较多推荐票的人选中确定考察对象。获得推荐票较少的,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获得推荐票数相对集中的,可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根据班子整体功能及结构需要,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但同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的具体办法
(一)镇领导班子换届,由镇党委会根据开发区党工委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党委会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开发区党工委会议确定考察对象。
(二)个别选拔领导干部时,开发区党工委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三条 经民主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1至2人。
第二+四条 民主推荐结果自推荐之日起,在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发生变化,原推荐结果不再有效。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五条 民主推荐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规定和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二)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民主推荐;
(三)不准超职数或不按规定的职位推荐干部人选;
(四)不准在民主推荐中随意扩大和缩小参加人员的范围;
(五)不准故意隐瞒民主推荐情况,或不结合民主推荐结果而酝酿、呈报、确定考察对象;
(六)不准以民主测评的结果代替民主推荐,或以推荐其它职务和推荐后备干部的结果代替民主推荐;
(七)不准向他人泄露民主推荐情况或歪曲事实真相;
(八)不准在民主推荐中私下打招呼、授意或引导推荐。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主推荐一律无效;对在民主推荐中搞团团伙伙、拉票、行贿、索贿、受贿的个人,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科级后备干部的民主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