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考察(考核)结果在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管理的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结果的反馈。
第三条反馈内容:
(一)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发展经济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领导干部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优、缺点;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评定意见;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其它需要反馈的内容。
第四条反馈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考察(考核)情况,向班子成员集体反馈;对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情况,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干部本人反馈。 (二)对考察(考核)对象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或缺点以口头形式反馈;对存在较大问题或缺点较多的,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五条反馈程序:
(一)形成初步反馈意见。考察(考核)结束后,考察(考核)组对考察(考核)情况进行整理分析,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形成反馈初步意见。 (二)确定反馈意见。对初步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反馈方式和内容。 (三)实施反馈。反馈意见形成后,一般情况下由考察(考核)组反馈,也可以由指定专人进行反馈。反馈时,考察(考核)组或指定的反馈人要认真听取考察(考核)对象对反馈意见的看法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反馈对象对反馈结果如有异议,可自反馈后7日内,向开发区党工委提出申诉,开发区党工委指定考察(考核)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再次反馈。 (四)反馈执行。反馈后,考察(考核)对象要根据反馈意见,正确认识班子及本人的成绩和不足,特别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明确努力方向,自觉加以整改。以书面形式反馈的,领导班子和干部本人要制定整改措施,于反馈后10日内报开发区党工委。
第六条纪律要求:
(一)反馈人员要对反馈内容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反馈内容严重失真失实,要追究考察(考核)组成员及反馈人员的责任。 (二)考察(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反馈意见,有不同看法的可以说明和申辩,但不准借机推卸责任,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干扰和妨碍考察(考核)反馈工作。若出现上述问题,予以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降、免职。 (三)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察,对存在的问题没有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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