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准所需提供的附件 1、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2、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 5、水务部门出具的用水意见; 6、根据有关法津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件要求 1、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所需附件,由通辽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相应审查意见。 2、报通辽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所需附件,由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通辽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相应审查意见。 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的资质 1、报自治区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报通辽市核准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报开发区核准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核准权限 1、总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2、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上报市发改委审批; 3、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批。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 1、需开发区核准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2、需通辽市核准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3、需自治区核准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理部门 通辽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管委会办公楼4楼) 电话:0475--862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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