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申报对象:准备在开发区内设立高危行业的企业 办事程序: 高危行业生产企业 ↓ 选址(开发区安监局、城建局、消防科等部门到现场勘查) ↓ 出具预评价报告(具有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建设施工 ↓ 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具有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所需材料: (一)办理预评价报告: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向市工商局申领)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3、项目立项核准(1份) (二)办理验收评价报告: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2、周边道路交通图(有无重要场所)(1份) 3、厂区平面图(1份) 4、生产工艺、装置、储存等设施基本情况(1份) 5、各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1份) 6、应急救援预案(1份) 7、消防验收意见书(1份) 8、防雷装置合格证(1份,通辽市消防支队办理) 9、防爆器材合格证(1份) 10、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1份) (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份,向开发区安监局申领)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4份)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4份) (四)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4份)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4份) 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4份) 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评价报告(4份) 5、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份) 7、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出具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 应当出具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4份) 注意事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参照生产企业程序; 2、高危行业生产许可为企业登记设立的前置审批手续; 3、材料清单中未注明是复印件的,一律提供原件。 受理部门: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委会办公楼4楼) 咨询渠道:电话:0475-8628051 传真:0475-862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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